香港利得税税率
(1) |
一般税率(适用于 2008/09 及其后的课税年度) |
||
|
|
法团 |
: 16.5% |
|
|
法团以外的人士 |
: 15% |
(2) |
特惠税率 |
||
|
|
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或利息收入,以及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,其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。 |
所有的纳税人,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,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。
但是,任何年满 18 岁或未满 18 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,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,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计税时的负担。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、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,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。适用于法团的税率
课税年度 |
税率 |
2008/09及其后 (注) |
(注)
(1) 根据2016/17年度财政预算案,2015/16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%可获宽减,每宗个案以20,000元为上限。(此建议须经立法程序才可实施)
(2) 2014/15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%可获宽减,每宗个案以20,000元为上限。
(3) 2013/14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%可获宽减,每宗个案以10,000元为上限。
(4) 2012/13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%可获宽减,每宗个案以10,000元为上限。
(5) 2011/12年度利得税税款的75%可获宽减,每宗个案以12,000元为上限。